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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恼羞成怒 山东男子刺死女友

2019年7月29日上午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李克林


案例:山东男子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同学,二人在上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量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遂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某某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问:婚恋纠纷能否成为暴力犯罪的遮羞布?王某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害人家属认为:王某某残忍剥夺了赵某某的生命,无论起因是什么都应该得到重判 。况且二人只是男女朋友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王某某却执着于将这段关系进行下去。最后恼羞成怒杀害了赵某某,于情于理都让人不能接受,要求严惩,从重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需要高院核准)最高院认为:介于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某系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且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单位员工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提醒:婚姻关系、恋爱关系虽不可能一直伴随着浪漫美好,却也绝不该蒙上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阴影。相比于本案中王某某因恋爱不成恼羞成怒遂杀人相比,生活中发生更多的是无声的家庭暴力。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被害者一定要勇于保护自己。201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对家暴问题进行了规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恋爱除了一时的荷尔蒙分泌,我们也更多的需要选择人格完善、不偏执、不过激等温和性格的人相处,对于暴力、固执人格有缺陷的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时间不是万能的,有时候需要自己去选择和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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